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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要怕“游行示威”
作者: 章文 | 2008年07月23日 22:46 | 栏目: 杂谈中国(778) 点击 | (36) 评论 | 本文地址: http://zhangwen.blshe.com/post/214/233516

在巴黎的中国留学生游行示威,支持北京奥运,抗议外媒报道不公
这则简短的新闻上网后,立即引发热议,实在也是一件饱含“中国特色”的事件。其实关于公民游行示威的权利,在1954年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里就有规定,1989年根据宪法规定又专门出台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》。
有这两部母子法的保障,“游行示威”对于中国公民而言,本应该不算是新鲜事。可是到今天,它还是一件新鲜事,就不能不让人对中国法律的实施产生不好的观感了。
但现在,毕竟有了一个开端,不管是迫于压力,还是主动改变,我都欢迎它的到来。起码这一举动昭示了执政者态度的细微变化,以往“游行示威”不受欢迎,也很难获得批准,在一些人看来,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、一贯伟大光荣正确的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岂能被“示威”呢,这不是令人难堪么?
时代进入到21世纪,共产党的智囊都公开宣称“民主是个好东西”,以此结集出书并一度进入图书排行榜前列,共产党人也要“与时俱进”,“民主和法制”昭然出现在党的最高大会和文件中。
“游行示威”显然是实践“民主和法制”的途径之一。公众聚集在一起,就某一主题表达共同的意愿,抗议或支持。就象国外某些著名的“自由广场”一样,公众在那里发表他们的意见,展示他们的力量。
“游行示威”的重点落在“示威”上,这个词含有“威力”和“威胁”的意味,有相当的杀伤力。任何一个政府(包括民主的和专制的)都不愿意看到自己被“威胁”,这是人之常情。
不过,“示威”的对象多样,不一定必然是针对政府的,可以针对某个公司(例如拖欠工资的建筑单位)或某一团体(例如挪用善款的慈善机构)。在国外,经常见到工人们因为福利待遇的原因上街游行示威,甚至罢工,向公司施压,最后由工会和资方协商解决,这里就没有政府什么事。
但由于中国的“无限政府”特色,缺乏民间组织的润滑和协调,几乎所有“示威”活动的要求最后都得由政府出面才能解决。因此,“示威”最终还是指向政府。
这是政府忌讳“示威”活动的根本原因。一“示威”,政府就有麻烦,所以干脆不让你“示威”。
但是,法定的权利遭到禁止,必然会引起反弹。没有正常渠道可以宣泄的怨气,必然会寻找其他渠道,而且因为不熟悉“法定程序”,便往往表现成为“非法”的了。
前段时间的瓮安事件,以及以往的群体事件,莫不如此,结果导致多败俱伤的惨剧。
正如民主需要“学习”一样,“游行示威”作为民主的一环也需要“学习”。对政府而言,就是要学会尊重并保障民众“游行示威”的法定权利;对民众而言,也要学会使用法定权利,在合法的范围内“游行示威”。
当然,其中政府的态度尤为重要,应改变“游行示威”是找茬的陈旧观念,应认识到民众公开地合法地表达意见,比受压抑之后的非理性爆发,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。
这次专门划出三个公园作为游行示威的场所,是作为奥运期间的权宜之计,还是要从此有所改变呢?许多人有疑问,我也一样。
其实,按照宪法和游行示威法的规定,只要是公共场所都可以游行示威的,并无划定区域一说,当然前提是需要得到公安机关的批准。
无论怎样,现在北京有了三个可以游行示威的公共场所了,人们希望看到真正的“游行示威”,而不仅仅是被操控的“一场秀”,那样又要被“反华”媒体大炒特炒了,还不如不要开这个头。
资料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、出版、集会、结社、游行、示威的自由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、游行、示威,均适用本法。
本法所称集会,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,发表意见、表达意愿的活动。
本法所称游行,是指在公共道路、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、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。
本法所称示威,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、游行、静坐等方式,表达要求、抗议或者支持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。




